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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玻璃引发的官司下集

2009-06-08 10:37:16 来源:玻璃新观察

 大同的苏志华由于经销外观和上海恒昊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的玻璃产品,被对方告上了法庭。那么,上海恒昊公司为什么不告玻璃的生产厂家,而偏偏告一个小小的经销商呢?苏志华该不该为此负责呢?

  苏志华的委托代理人李昌维:我们经销商无法知道玻璃产品存在专利,如果把这个义务压给小经销商的话,就没办法开业。对方在山西,从运城到大同,大规模的提起诉讼,起诉之后,有些零售户,不懂法,不来应诉,谁经销玻璃也不是偷来的,都是正规渠道来的。这样他通过诉讼创造利润,啥也不干,别人做出来东西,你就告一下,然后拿钱,你就啥也不要干了。

  对于这场意外的诉讼,被告苏志华一方表现得十分委屈和不满。李昌维认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即便是要维权,也应该去找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河南洛阳博达公司;而至于另外一款侵权产品“鸳鸯屏”,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早在三个月之前,就已经起诉过光明玻璃经销店一部,现在又继续起诉光明玻璃经销店二部,苏志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昌维认为不合理。

  庭审现场:苏志华的委托代理人李昌维:我方已经向法院提交供货商的发货清单和我方的付款凭证,证明被告经销富贵合法。原告提出的多视角蒙砂玻璃,原来就已经起诉过一部,这是二部,所以是重复诉讼。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合法来源的话,应该有合理的价格。这个价格不合理。而且洛阳博达是否存在,是不是合法的经营主体,被告也没有提供。发货证明没有编号,而且接收人是王保中。不是光明玻璃。合法性,关联性存在质疑。上次我们诉讼过一部,经营人不一样,不是一个主体。

  对于苏志华一方的质疑和指责,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也一一进行了回应。尽管李昌维一再表示,苏志华所提供的证据也足以证明他们所经销的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他们的经销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将经销商苏志华列为被告,并无不妥。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侵权方,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有权选择生产者还是销售者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法官: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最后意见。原告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意见:就是驳回原告的所有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他们承担。我感到他们是重复的恶意诉讼,这是欺骗法院,所以我向他们提供反诉。

  法官:原告是否愿意在本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同意,我觉得现在意愿相去甚远,没有什么调解的,判吧。

  由于被告苏志华一方拒绝和解,法庭决定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就在这期间,事情出现了转机。被告苏志华一方经过慎重考虑,表示同意和解。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丹丹:甲方诉乙方玻璃侵权一案,现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自本协议签订日,不再销售甲方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2.就之前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自愿赔偿甲方7000元。3.甲方不再追究达成和解协议之前的法律责任。收到乙方赔偿款之后,向法院撤回对乙方的诉讼。4.如果以后再侵权,每个侵权产品5万元赔偿款。

  最终,原被告经过协商和解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虽然结束了,可是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此都是颇有感触。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丹丹:通过跟这几家起诉,影响其他侵权者,对这个事情能有一个认识。

  苏志华的委托代理人李昌维:感触很大,不知道侵权,根本无法知道,进货只有四块,1090块钱,千把块,法院一判就上了万。我们说调解,两害相权取其轻,法院也做了一些工作,对方当事人也比较理解,最后和解达成一致。

  据了解,上海恒昊公司在全国各家法院起诉几十起,它在山西,全国范围内进行维权的司法诉讼,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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