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团体的名称是浙江省玻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Zhejiang Provincial Glas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译名缩写:ZPGIA。
浙江省玻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会是由浙江省境内从事玻璃生产、玻璃深加工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是:在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健康发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组织建设。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 (一)行业培训、咨询、交流、合作、考察、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刊物出版;行业政策决策论证、听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统计、调查、协调、资质审核;方案论证、评估等。
- (二)开展对本行业情况的了解、收集分析和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基本情况,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举行听证会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 (三)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组织协调玻璃行业产品的生产、价格和市场调节,维护有序公平竞争;协调工商、工贸关系,促进产销平衡,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学,组织出国考察,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玻璃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玻璃行业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方面实际问题的要求,沟通、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关系。
- (五)受政府和企业的委托开展本行业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工作,提高技术与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企业的整体素质。
- (六)参与制定和修订行业的各项技术标准,协助政府做好产品认证、质量监督、发放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工作,并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 (七)组织会员协商制定行规、行约;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贯彻整合企业的自律行为,促进行业发展;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协会可以采取惩戒措施,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 (八)开展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和推广以及咨询服务,建立网站,传递玻璃深加工信息。推动会员单位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加快玻璃产品、设备技术开发的步伐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 (九)政府对我省玻璃行业进行管理,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有关科研、教学单位;
- (五)本会可聘请在本行业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担任名誉职务。
- (六)本会聘请的高级顾问,可以参与协会的各项事务,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协会秘书处审查、核实,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制定及修改会费标准;
-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原则上每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审议本会章程修改方案;
-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七)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 (八)会长和秘书长实现人员交叉,不能由同一单位出任。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选举。
本协会对副会长的要求及职权:
- (一)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全面工作;
- (二)副会长参与协会领导工作,分区域负责有关工作,承担协会专项任务。
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选任(或聘任)。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应配备若干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招聘或由会员单位派出。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根据会长授权,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协会日常经费开支,把好财务关;
-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它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规定的财务审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出的,其享受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原单位支付。如有特殊情况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由本协会给予适当补贴;工作成绩突出的,由本协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会费收缴:
- (一)会员单位每年三月份向协会缴纳当年会费;
- (二)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上半年入会的全额缴纳,下半年入会的半数缴纳;
- (三)会员退会或除名,不得退还所缴会费或捐赠的财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及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探索建立开放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 3 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 3 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本章程经 2024 年 6 月 15 日第四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