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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2023/10/12 来源: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加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引导社会组织在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中建功立业,现就推进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推动基地建设,创建全国领先的社会组织服务综合体,进一步强化扶持培育,助力社会组织改革创新,有效提升社会组织规范性、活跃度,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底,全省创建100家集党建统领示范平台、培育孵化成长平台、公益项目展示平台、信息服务发布平台和清廉社会组织培育阵地、政策法规咨询交流阵地、社工及志愿者培训阵地等“四平台三阵地”功能于一体的基地,原则上各市、县(市、区)建设不少于1家,其中设区市的建设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8名;县级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坚持从本地实际、社会组织实情出发,因地制宜创新实践,建立充满活力和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为社会组织发展释放活力。科学规划基地不同功能,克服功能单一、同质化问题,发挥培育机构优势和专业特长,为社会组织提供精准化、专业化服务。


(二)坚持资源整合。注重链接政府资源、汇集社会力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效益,有针对性地引进培育孵化机构,采用场地共享、人员共用、经费共筹、工作联动等多种方式,满足基地建设和运作需求。


(三)坚持政府主导。政府主导基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实现资源投入多元化。倡导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承担基地运营管理,提供专业服务。


三、功能定位与建设目标


(一)党建统领示范平台。设有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提供政策咨询宣讲、教育培训等服务,组织开展党建活动,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供支撑,推动形成“组织共建、活动共推、发展共赢”的党建与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相融合共促进的工作格局。


(二)培育孵化成长平台。经常性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资深管理人士,对入驻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赋能,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的培训,帮助入驻的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能级。


(三)公益项目展示平台。加强链接资源,促进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合理高效配置公益资源,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及公益项目实施成果,帮助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


(四)信息服务发布平台。强化信息交互共享,实时动态公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及时准确发布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审计、评估、活动开展及诚信自律等资讯,畅通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对接。


(五)清廉社会组织培育阵地。推动社会组织清廉建设工作,在提升社会组织负责人等“关键少数”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廉洁意识,构建亲清政社关系、强化社会组织廉洁合规建设、弘扬社会组织清廉文化、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等方面发挥作用。


(六)政策法规咨询交流阵地。提供集中发布、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服务,开展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或备案指导,在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等级评估、公益创投、“双随机”、“浙里社会组织”应用等日常业务工作中提供辅导。


(七)社工及志愿者培训阵地。开展社会工作人才交流、学习、培训、就业辅导等服务,培养专业化社会工作人才,为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四、健全运行机制


(一)完善基地运营管理模式。基地日常运营管理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评估等级为4A及以上且具备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承接。承接基地运营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与发展形势和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职人员队伍,同等条件下,获评“浙江省品牌社会组织”的可优先承接。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承接本级基地运营管理的社会组织进行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确保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


(二)健全社会组织入驻制度。各级民政部门研究制定本级基地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服务内容、入驻条件、申请程序、孵化期限、孵化流程,完善“第三方运营管理”、“入壳申报审核”、“孵化评估细则”、“出壳评估标准”等配套制度。按照“申请、初审、评审、公示、签约”的流程确定社会组织入驻资格,即申请材料经运营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同级民政部门进行评审,并在相关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签订三方协议后方可入驻。社会组织入驻基地期限一般为1年,对确需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或项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


(三)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完善第三方运营协议内容,明确民政部门、承接运营管理机构、入驻社会组织三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基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入驻孵化期满的社会组织应按入驻协议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基地。孵化期间,入驻社会组织存在未按时参加年检、年检结论不合格、承接项目出现重大问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等情形的,应强制退出。入驻社会组织违反协议约定的,可依据协议中相关退出或终止条款执行。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基地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调整完善本地建设任务,形成年度任务清单,切实抓好落地。要统筹各方力量,聚合助联体、慈善基地等功能,加强基地建设运营投入,支持基地开展工作,把关基地重大活动,检查基地日常运维,确保基地持久发挥作用。


(二)完善推进机制。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加大推进力度。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协调基地发展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社会组织专项事务进行服务管理监督,形成统筹管理、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依法监督的体制。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进一步分解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分类稳步推进。各设区市要选取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重点指导和推动,逐年推进基地建设任务。要严明督导考核,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从严从实高质量抓好基地建设运营各项工作的落实。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0月26日起施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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